1、绞车在下列条件下应能正常使用:
a)环境温度为- 20°C~+ 40°C。
b)相对湿度不大于95%。
c)有雨、雪和沙尘的油气田现场。
2、绞车设计时各项性能指标和参数均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,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。
3、外协件、外购件应有制造厂的合格证,经复检合格后方能使用。所有白制零部件经检验合格方能装配
4、各部位润滑油嘴应装配齐全,注满润滑脂(油)。 各活动关节和摩擦面应涂抹或加规定的润滑脂(油)。
5、刹车盘工作表面硬度不得低于40HRC。
6、绞车应备有辅助刹车机构,主刹车发生故障时,辅助刹车可有效制动,保证绞车的安全。
7、绞车刹车机构在其工作范围内应操纵灵活、可靠。如果有手控机械刹把机构,则应带有安全链或其他安全装置。刹把的操纵力,在绞车承受额定载荷时,不应大于250N。
8、带式刹车中,刹车带与刹车载之间的间隙,在刹车完全松开后刹车带与刹车毂间隙为2mm~3rmm;盘式刹车中,在刹车完全松开后,刹车片与刹车盘之间的间隙为1mm~ 2mm。